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原 告 盧秉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順忠
藍儀茹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許晉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妍甄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