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2號
PTDV,110,重訴,52,2025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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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泰承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吳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
下同)737萬1,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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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