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21號
PTDV,109,司促,5121,2025071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B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幸蓁即蘇敏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
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
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
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係依照債權人民國109年5月29
日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核發,並無所表
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發生,揆諸前揭說明
,即無顯然錯誤可言,債權人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是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