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71號
PTDM,114,附民,571,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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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1號
原 告 蔡俊吉
被 告 洪麗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29號,
即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郁涵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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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