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98號
PTDM,114,附民,498,202507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陳綵彤
被 告 陳佳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佳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金訴
字第181號判決諭知無罪,茲原告陳綵彤於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旨,自應依上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