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陳啟榮
被 告 竹前弘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靖鈜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簡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竹前弘之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