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61號
PTDM,114,附民,461,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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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陳啟榮
被 告 竹前弘之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靖鈜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簡字第8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竹前弘之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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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