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兆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3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367號),爰不經通
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兆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兆濰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用以收受、提領、轉匯詐欺所得
財物,且他人提領、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
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3年8月19日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何孟修」之人聯繫,
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1萬元之代價,出租其所有之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兆豐帳戶)、聯
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帳戶,與兆
豐帳戶合稱為本案2帳戶),再於113年8月20日,至址設南投
縣○○鎮○○路000○00號7-11超商草屯京埔門市,以交貨便之方
式,將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何孟修」,並以LINE告
知提款卡密碼。嗣本案行騙者(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或
李兆濰對3人以上有認識)取得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下合稱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之方式
,對如附表各編號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匯入本案2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
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證據名稱,除增列如下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被告李兆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9至54
頁)。
㈡本院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77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經本案行騙者用以詐欺
本案共5名告訴人之財物,係以一個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行
騙者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
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同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刑罰減輕事由:
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見偵卷第17至21
頁;本院卷第52頁),且無證據證明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
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有2項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資料,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詐
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難以追查
,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不僅導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受有
如附表所載之財產損失,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
關係,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有意願
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然因本院調解期日無告訴人到庭,
未能試行和解,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第77頁)在卷
可參,犯後態度尚可;佐以被告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
收入、家庭生活情況(詳如本院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查本案告訴人遭騙之款項,均遭本案行騙者提領一空 而未經查獲,又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爰不 予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時間為民國、幣值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洪秋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假冒網路買家「芸芸」、「旋轉拍賣」平台客服人員等名義,向告訴人洪秋斐誆稱:先前下單後買家帳戶遭凍結,須透過客服銀行協助解凍云云,致洪秋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20時19分許 2萬1,075元 兆豐帳戶 2 王鈺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前,假冒網路買家名義,向告訴人王鈺翔誆稱:先願以6500元購買公仔,冀以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復佯稱轉帳錯誤可能導致王鈺翔帳戶成為警示帳戶,須請王鈺翔匯款方可解除警示帳戶云云,致王鈺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19時46分許 4萬8,204元 113年8月22日19時52分許 1萬204元 113年8月22日19時54分許 1萬1,864元 3 孫紫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前,假冒網路買家「鄭怡婷」、「專員李筱華」名義,向告訴人孫紫軒誆稱:訂單有問題,須更新金流洗反條例,而須帳戶內有三萬,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待審核後便會匯還 元云,致孫紫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21時16分許 2萬1,000元 4 洪藝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前,假冒網路買家名義,向告訴人洪藝瑄誆稱:下單後買家帳戶遭凍結,須由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認證云云,致洪藝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8月22日20時44分許 4萬9,985元 聯邦帳戶 5 蔡旻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18時25分許,假冒網路買家名義,向告訴人蔡旻臻誆稱:下單後支付金額遭凍結,須由客服人員協助認證云云,致蔡旻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20時49分許 4萬7,123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75號 被 告 李兆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兆濰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13年8月19日,與LINE暱稱「何孟修」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 ,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1萬元之代價,出租其所申請開立 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兆豐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帳戶) 。李兆濰乃於113年8月20日,至址設南投縣○○鎮○○路000○00 號7-11超商草屯京埔門市,以交貨便之方式,將上開兆豐及
聯邦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何孟修」所屬詐騙集團成員, 並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該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洪秋斐、王鈺 翔、孫紫軒、洪藝瑄、蔡旻臻等5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而匯款入上開兆豐及聯邦帳戶內(詳見附表),旋遭提領一空 ,致生金流之斷點,而無從追查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掩 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嗣因洪秋斐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秋斐、王鈺翔、孫紫軒、洪藝瑄、蔡旻臻告訴及屏東 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兆濰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秋斐、王鈺翔、孫紫軒、洪藝瑄、蔡 旻臻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何孟修」之通 訊軟體對話截圖、被告上開兆豐帳戶、聯邦帳戶等基本資料 暨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告訴人所提供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等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幫助洗錢 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洪聖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洪秋斐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假冒網路買家「芸芸」、「旋轉拍賣」平台客服人員等名義,向告訴人洪秋斐誆稱:先前下單後買家帳戶遭凍結,須透過客服銀行協助解凍云云,致洪秋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20時19分許 2萬1,075元 李兆濰所有之兆豐帳戶 洪秋斐提供之網路轉帳、對話紀錄截圖 2 王鈺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前,假冒網路買家名義,向告訴人王鈺翔誆稱:先願以6500元購買公仔,冀以7-11賣貨便交易云云,復佯稱轉帳錯誤可能導致王鈺翔帳戶成為警示帳戶,須請王鈺翔匯款方可解除警示帳戶云云,致王鈺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19時46分許 4萬8,204元 王鈺翔提供之網路轉帳、對話紀錄截圖 113年8月22日19時52分許 1萬204元 113年8月22日19時54分許 1萬1,864元 3 孫紫軒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前,假冒網路買家「鄭怡婷」、「專員李筱華」名義,向告訴人孫紫軒誆稱:訂單有問題,須更新金流洗反條例,而須帳戶內有三萬,須匯款至指定帳戶,待審核後便會匯還 元云,致孫紫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21時16分許 2萬1,000元 孫紫軒提供之網路轉帳、對話紀錄截圖 4 洪藝瑄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前,假冒網路買家名義,向告訴人洪藝瑄誆稱:下單後買家帳戶遭凍結,須由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認證云云,致洪藝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8月22日20時44分許 4萬9,985元 李兆濰所有之聯邦帳戶 洪藝瑄提供之網路轉帳、對話紀錄截圖 5 蔡旻臻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18時25分許,假冒網路買家名義,向告訴人蔡旻臻誆稱:下單後支付金額遭凍結,須由客服人員協助認證云云,致蔡旻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22日20時49分許 4萬7,123元 蔡旻臻提供之網路轉帳、對話紀錄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