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8號
PTDM,114,重附民,8,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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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信志
法定代理人 陳石山
訴訟代理人 郭子茜律師
被 告 王俊昇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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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