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76號
PTDM,114,聲,77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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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
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
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
第122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附表各罪間犯罪時間
相距之遠近、犯罪之性質是否相同、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
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
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
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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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