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985號
PTDM,114,簡,985,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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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昌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1824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88號),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間某日許,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酒店,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向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尚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購入含有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70包(純質
淨重合計11.867公克)後而非法持有之。嗣因甲○○另案通緝
,於114年1月17日下午1時1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為
警查獲,甲○○在其上開持有毒品犯行尚未被發覺前向警員自
首上情,並主動交出毒品咖啡包70包予警方扣案,而查悉上
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見警卷第4至5頁;偵卷第17至18頁;本院卷第32
頁),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114年1月
17日員警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毛髮)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尿
液編號:0000000U026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
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6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簡易快
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扣押物品照片、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
報告(申請文號:0000000U0264)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
、16至25、29至31頁;偵卷第53至55頁),並有扣案之毒品
咖啡包70包可佐。又扣案之毒品咖啡包70包,送欣生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等情(純質淨重合計11.867公克;鑑定結果詳如
附表「備註」欄所示),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
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303D167)、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
:5303D167T)在卷可查(見偵卷第81、85頁),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查被告係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警詢問其是否有施用毒品
,被告主動交出扣案之毒品咖啡包70包予警方等情,有員警
偵查報告、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4至5頁
),堪認被告在偵查機關尚無具體事證合理懷疑其有持有第
三級毒品逾量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前揭持有第三級毒
品逾量犯行等情,其嗣後並願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明知國家對於毒品之
禁令,猶購入逾純質淨重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而非法持有之,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態度尚稱良好,復兼衡其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施用第
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
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
至18頁)在卷可查,素行非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2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 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 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 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 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 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70包,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業如前述,堪認係被告本案犯行



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共70只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析離亦無實益,爰均與上開扣案毒品併予沒收。另送驗耗損 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提起公訴,檢察官賴帝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70只) 70包 ⒈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所示(見警卷第21頁)。 ⒉成分鑑定結果:經檢視均為混合包,金色外包裝,內含紫色粉末,共送驗70包總毛重168.44公克,編號1已開封,取編號2檢驗,淨重1.7035公克,驗餘重量1.356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⒊純質鑑定結果:純度11.2%,所含純質淨重11.8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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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