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95號
PTDM,114,單禁沒,9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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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伍玖
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簡浚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917公克),經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
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
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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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