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9號
PTDM,114,單禁沒,89,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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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崑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零點參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徐崑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
量0.3025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
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自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
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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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