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87號
PTDM,114,單禁沒,87,202507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
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冀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91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912D090、4912D091
、4912D092、4912D093、4912D094)在卷可憑(偵卷第29至3
3頁),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均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
5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
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
卷(警卷第6頁、偵卷第7頁背面),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214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菸彈 1顆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8363公克 3 依托咪酯菸彈 3顆 含包裝袋3只 4 玻璃球吸食器 1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