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4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陳政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
度毒聲字第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殘渣袋1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
4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且以現今所採行
之鑑驗方式,該殘渣袋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衡情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是上開
扣案殘渣袋1袋核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應沒收銷燬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