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77號
PTDM,114,交訴,77,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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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宏(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
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提起公訴,並於同
10月14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3
年10月14日屏檢金玉103偵6211字第565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
上日期在卷可憑。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3月13日死亡
一事,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6211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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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