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麗麗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麗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麗麗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