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丁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9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丁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
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
應予撤銷,並訂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國
民法官庭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