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易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132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1168號),認
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光奕車藝美學」洗車行之負責
人,告訴人即少年黃○庭(真實姓名詳卷,案發時為16、17
歲)前為該車行之學徒。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心生不
滿,竟基於以文字散布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
前某時,在社交媒體Instagram上,張貼載有「生日快樂 出
來還錢」、「叫你爸趕快拿錢出來 還開幕勒/三萬都拿不出
來 開個毛/別給他們洗車 他們會偷開客人的車出去飆/開客
人的車出去撞掉還不賠錢」、「來我這裡學東西 沒叫你拿
學費出來還給你薪水是看你可憐 要不是你哥來拜託我 我也
不請你這個2486/三萬塊而已 你老爸拿不出來?/偷開客人
的車出去在科大路開100多/就你最厲害」等文字之貼文數則
,復於同日某時,在社交媒體Facebook社團「萬丹鄉民爆報
」中,張貼載有「此人在我這裡學汽車美容 無照還偷開客
人的車出去車禍 不賠償/去找過他爸爸談了 爸爸一直說要
跟車禍當事者和解 才要來付修車費/但我很納悶 不是應該
先處理修車費 要賠償那是你跟車禍當事者的事吧/整台汽車
左側爛掉 換後車門板件+前葉子板+後葉子板烤漆+板金$380
00 我也說我幫你出8000你拿30000也不要/今天你偷開客人
車出去......無照又開一百多」等文字之貼文,又於112年1
2月17日某時,在屏東縣○○鄉○○路000號前牆壁、圍欄、電線
桿、反光鏡等處張貼傳單數張,傳單內容即為前揭Instagra
m貼文擷圖之彩色影本。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
重毀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嫌部分,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審理時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憑(本院卷第11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紀忠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