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他調字,106年度,3號
PTDM,106,他調,3,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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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志宏(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
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其
停止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
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第307條亦均有明定。
二、被告鄭志宏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見本院卷第42至43頁)。
嗣被告於114年3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51頁),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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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