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67號
ILDV,114,護,67,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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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受安 置 人 張0澄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0莉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張0澄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五時起延長安置
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張0澄(下稱受安置人)之法定代
理人張0莉(下稱受安置人母)於民國000年00月0日產下受
安置人,聲請人於113年12月10日接獲醫療單位通報受安置
人出現疑似藥物戒斷症狀及受安置人母情況後,啟動保護安
置與立即性的醫療照護追踪觀察,惟經醫院檢驗結果,顯示
受安置人母孕期仍持續吸毒,影響受安置人的健康與發展,
受安置人並出現呼吸中止症狀,需配戴生命監視器以監測心
跳血氧變化,並長期追蹤生長發育與神經學影響狀況。茲評
估受安置人母過往因毒品案反覆入獄,目前尚有3件毒品案
件仍在偵查中,尚未進行勒戒,非為適任照顧之人,又無親
友可提供受安置人良好照顧。考量受安置人為新生兒,需受
人照顧無法獨立生存,且評估安全風險因素高,倘結束安置
,恐面臨危險環境,增加受虐受害之風險,甚或危及生命,
實難坐視,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
聲請准予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戶籍資料、真實
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4號及114年度護字第27
號裁定、診斷證明書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
告書在卷為證。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
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
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
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
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又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
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
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
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5項及第57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戶籍資料、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4年度護
字第27號裁定、診斷證明書及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延長安置
法庭報告書可知,認受安置人母因毒品案反覆入獄,目前甫
執行完畢觀察、勒戒處分,尚有其他毒品案件仍在偵查中,
顯非適任照顧受安置人之人,另受安置人外祖母與受安置人
母同住,無法有效約束受安置人母之行為,亦未針對受安置
人照護需求高之情形提出明確照顧計畫,是否可以提供受安
置人安全之生活環境,自非無疑。此外,無其他親友可以協
助照顧受安置人。而經本院函詢結果,受安置人母對本件
聲請復未表示反對之意,有本院函文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綜上所查,當認受安置人倘非繼續安置,即難有效保護受安
置人。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有將受安置人交由聲
請人延長安置保護之必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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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