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96號
ILDV,114,訴,96,2025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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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林家豪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智予
被 告 林家玄
林姿良

林淑玲
林耀宗
林淑貞

林桐華

黃秀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現場履
勘測量。(系爭15建號建物有無增建物不明,有履勘測量之必要
,以釐清有無所有權擴張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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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