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林家豪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陳智予
被 告 林家玄
林姿良
林淑玲
林耀宗
林淑貞
林桐華
黃秀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10時現場履
勘測量。(系爭15建號建物有無增建物不明,有履勘測量之必要
,以釐清有無所有權擴張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