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56號
ILDV,114,訴,25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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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誌
被 告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振榮
被 告 江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就各本金
金額自附表「利息起訖日」欄所示之日期,各按附表「利率(年
息)」欄所示之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就各本金金額自附表「
違約金」欄所示之日期及週年利率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協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承公司)於民國
111年8月17日邀同被告江振榮江淑瑰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
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
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
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900萬元限額内願連帶負全部償
付之責任。嗣被告協承公司於111年8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
款4筆,金額共計780萬元,詎被告協承公司僅償付本金2,80
0,181元,及繳付利息至114年2月28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
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4,999,819元,及各筆本金所
生之利息、違約金,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第6條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並據此要求被告協承公司清償積欠本金及利息,詎未獲
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另被告江振榮江淑瑰為其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 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 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 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紙、約定書6紙、借據4 紙、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其回執、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放款攤還及繳息紀錄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 17至28、29至38、41至45、67、69至75頁),而被告已受合 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是被告協 承公司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江振榮江淑瑰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之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均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1 311,163元 3.10%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860,995元 3.425%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244,651元 3.10%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 自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583,010元 3.425% 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999,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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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