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03號
ILDV,114,訴,103,2025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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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宥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謝哲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
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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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