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4號
ILDV,114,補,21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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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春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2萬2,0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
費10萬7,1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
萬6,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4年5月14日 114年6月4日 (22/365) 6% 1萬849.32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4日 (9/365) 6% 2,958.9元 3 利息 200萬元 114年5月20日 114年6月4日 (16/365) 6% 5,260.27元 4 利息 200萬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4日 (9/365) 6% 2,958.9元 小計 2萬2,027.39元 合計 902萬2,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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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