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7號
ILDV,114,補,207,202507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陳鴛
鴦、陳秋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9,205元,應繳裁判費69,00
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5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76萬971元) 1 利息 576萬971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6月12日 (13/365) 3.648% 7,485.16元 2 違約金 576萬971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6月12日 (13/365) 0.3648% 748.52元 小計 8,233.68元 合計 576萬9,205元

1/1頁


參考資料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