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6號
ILDV,114,補,19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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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蔡易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職
念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盛揚興業有限公司職念一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2,329元(含計算至起訴
前一日之利息),應繳裁判費118,676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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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