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72號
ILDV,114,補,172,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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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卿
訴訟代理人 吳宗烜
吳佳蓉
陳佳鴻律師
上列原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與被告福聯防災事業有限公司
李俊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3,398元(含至起訴
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11日前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二),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9,700,503元 1 利息 4,500,000元 110年12月30日 114年6月11日 5% 776,095.89元 2 利息 5,200,503元 111年9月23日 114年6月11日 5% 706,698.49元 小計 1,482,794.38元 合計 11,183,297元
附表二:
11,183,297元+1,940,101元=13,123,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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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聯防災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