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57號
ILDV,114,補,157,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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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林既陽


被 告 璞緻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偉珩

被 告 王富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5,952元(計
算式:債權本金120,000+1,143,085+1,361,677元+起訴前之利息
181,190元=2,805,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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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