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4年度,2號
ILDV,114,家陸許,2,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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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愛雪

非訟代理人 陳法志
相 對 人 林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鼎民初字第二四五
六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愛雪與相對人林炳儀原係夫妻,嗣
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2015)鼎民初字第24
56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張愛雪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市人
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456號民事判決書暨證明書及福
建省福鼎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在卷為證,且福建省福鼎市公
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等情
,亦有該基金會(112)南核字第077787號、(112)核字第
077788號證明存卷可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福建省福鼎
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456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
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
以認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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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