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27號
ILDV,114,家救,2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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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昕妤


相 對 人 陳証壹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黃昕妤本應於聲請時繳
交裁判費用,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
又本件聲請人證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等情,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所得狀況,聲請人於民國112年
度全無所得收入,113年度則僅有新臺幣184,079元之所得,
平均每月所得為15,340元,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足認聲請人資力確有
不足,且聲請人本件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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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