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66號
ILDV,114,司拍,66,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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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欣怡
相 對 人 盧永祥
相 對 人 有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川

關 係 人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榮

關 係 人 江淑

關 係 人 陳阿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協承工程有限公司陳阿栆於民
國110年7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協
承工程有限公司邀同江振榮江淑瑰、陳阿栆等為連帶保證
人,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11,245,91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4年3月17日分別移轉予相對人盧
永祥、有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惟不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土地登記
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5月20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
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未
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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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