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燈和
代 理 人 陳麒帆
債 務 人 林慧怡
王進雄
一、債務人林慧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89,128元
,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
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進雄給付之,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