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120號
ILDV,114,司促,3120,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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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蕭國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78,891元,及其中4
78,891元,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㈡查債務人蕭國寶並未依約還
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
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
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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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