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61號
ILDV,114,司促,3061,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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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林憶倫


李明玲

一、債務人林憶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13,042元
,及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2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倘對其財產執行無
果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李明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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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