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97號
ILDV,114,司促,2997,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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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林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2,939元,及自民國1
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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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