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941號
ILDV,114,司促,2941,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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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70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嘉宏於113年04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709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1672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003 新臺幣38482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 004 新臺幣279845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1672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38482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4 新臺幣279845元 潘嘉宏 自民國114年0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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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