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38號
ILDV,114,司促,2838,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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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羽秀



簡伯州

游盈耘


一、債務人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13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羽秀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簡伯州
游盈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4筆,共計170,47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1年(在職專班無1
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
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
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簡羽秀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13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簡伯州游盈耘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
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3844元 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 自113年12月1日起 至114年6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33844元 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 自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33844元 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 自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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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