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員資格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05號
ILDV,113,訴,605,202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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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穎仁
林文欽
林威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宜蘭縣四季游泳會

法定代理人 彭春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
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於宜
蘭縣四季游泳會之會員資格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
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
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
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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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