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35號
債 權 人 嚴文君
桂可珍
上列 二人
共同代理人 嚴森
王家鋐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 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又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 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 向鑑定人洽繳鑑定該不動產價值之鑑定費,該執行命令業於 114年4月1日、114年5月21日、114年6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指定之 上開期間內向鑑定人洽繳鑑定費。是故,本件強制執行程序 因債權人逾期未繳該不動產之鑑定費,致本院無從進行變價 程序。準此,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助字000935號 財產所有人:林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頭城鎮 武營 35 895.09 31740分之1590 備考 重測前:拔雅林段武營小段24-14地號。 2 宜蘭縣 頭城鎮 大澳 3 1638.74 35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港澳段外澳小段80地號。 3 宜蘭縣 頭城鎮 大澳 6 370.59 35分之1 備考 重測前:港澳段外澳小段80-10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 宜蘭縣○○鎮○○段00地號 -------------- 宜蘭縣○○鎮○○路○段000號七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八層。 七層: 91.07 八層: 91.07 合計: 182.14 陽台26.60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重測前:拔雅林段武營小段553建號。共有部分:武營段36建號160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8。建物層次突出物168.81平方公尺;突一層62.13平方公尺,突二層53.34平方公尺,突三層53.34平方公尺。重測前:拔雅林段武營小段58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