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91號
ILDV,112,訴,491,202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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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吳陳碧照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追加 原告 陳立人(陳長庚之繼承人)




陳立德(陳長庚之繼承人)




林澄源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


林玠銘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

謝世德
陳虞鎰
藍友吟
被 告 黃春豪

法定代理人 黃泓仁
訴訟代理人 黃泓文
被 告 黃春風
黃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關 係 人 林倖妤
林芸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裁定關於命「林倖妤林芸衣
為追加原告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之裁定應
予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追加原告林陳淑齡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為林澄源林玠銘林倖妤林芸衣,惟其中林倖
妤、林芸衣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3月
13日准予備查,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
院前以114年4月7日裁定命林倖妤林芸衣承受訴訟,於法
尚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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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