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吳陳碧照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追加 原告 陳立人(陳長庚之繼承人)
陳立德(陳長庚之繼承人)
林澄源(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
林玠銘(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
謝世德
陳虞鎰
藍友吟
被 告 黃春豪
法定代理人 黃泓仁
訴訟代理人 黃泓文
被 告 黃春風
黃培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關 係 人 林倖妤
林芸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裁定關於命「林倖妤、林芸衣
為追加原告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之裁定應
予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追加原告林陳淑齡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為林澄源、林玠銘、林倖妤、林芸衣,惟其中林倖
妤、林芸衣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3月
13日准予備查,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
院前以114年4月7日裁定命林倖妤、林芸衣承受訴訟,於法
尚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