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40號
ILDM,114,附民,440,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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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李妍君
被 告 廖家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家榕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妍君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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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