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李妍君
被 告 廖家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家榕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妍君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