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15號
ILDM,114,附民,41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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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陳立穎
被 告 楊凱倫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易字第3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已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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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