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仁
選任辯護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
字第7793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4
年7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嘉瑜
書記官 蔡嘉容
通 譯 林芝羽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賴昱仁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昱仁可預見任意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不詳人士使用,可 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及洗錢使用,竟仍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13 年5月8日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Aline」之指示前往宜蘭縣○ ○鎮○○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羅東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復於113年5月21日前之不 詳時間,依「Aline」指示將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以統一 超商交貨便方式寄交予「Aline」指定之人,再以通訊軟體L INE將本案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傳送予「Aline」,以此方式幫 助「Aline」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人,使其等 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 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得手,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 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蔡嘉容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莊興明 113年5月16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陳伊伊」向告訴人佯稱:依投資客服LINE暱稱「Aim.」指示投資,可以賺錢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1日 11時35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林淙安 113年5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分別以臉書暱稱「陳嫻姣」、LINE暱稱「Aline」向告訴人佯稱:在「zhurongtw.net」網站依指示投資,可以賺錢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1日 11時44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 劉俊佐 113年4月23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Aim.」向告訴人佯稱:在「WT匯融國際」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1日 13時3分許 1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 李毓敏 113年1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Aim.」向告訴人佯稱:在「艾拓思資本集團」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1日 20時34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 張富億 113年5月17日 詐騙集團以臉書暱稱「Sunnyss Wu」向告訴人佯稱:從事代購可獲利該筆訂單的10%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連結註冊「新達城購物」網站,復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2日 0時23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6 佘昱賢 113年5月19日前某日 詐騙集團以LINE暱稱「Colleen-可琳」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投資泰達幣,可以賺錢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 113年5月22日 10時38分許 3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