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豪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豪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豪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7月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4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