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86號
ILDM,114,簡,486,2025073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石旺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4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石旺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石旺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石旺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
審酌被告拾得告訴人不慎遺落之ipad平板電腦,卻未思詢問
醫院人員或交由相關檢警單位人員依法處理,反予以侵占入
己,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所為
並無可取,兼衡被告素行、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所侵占之ipad平板電腦,已返
還於告訴人古苡岑,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其犯
行所生損害已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侵占之ipad平板電腦,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 發還於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121號
  被   告 賴石旺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石旺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21分許,在宜蘭縣○○鎮○ ○○路000號羅東聖母醫院2樓候診區,在座椅上拾獲ipad平板 電腦1台(係古苡岑於同日下午1時8分許遺失),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揭ipad平板電腦取走據為己有,並隨 即攜離現場。嗣經古苡岑發現報警而循線查獲。二、案經古苡岑訴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賴石旺經傳未到庭。被告於警詢中固坦承有於上揭時、 地拾獲ipad平板電腦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 稱:當時看到平板時,我不知道是誰的,也不知道要怎麼找 遺失的人,但我因為要趕公車,怕來不及搭上公車,就先把 平板帶回家,這段期間我都沒有使用該部平板,就放在一旁 而已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古苡岑指訴綦 詳,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 管單、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114年4月24 日天羅聖民字第1140000500號函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10張在卷可稽,衡諸被告自114年2月18日拾獲該ipad 平板電腦後,至114年4月26日經警通知到場命交出扣押止, 均未將該ipad平板電腦交由任何警察機關處理,被告前開所 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二、核被告賴石旺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孟謙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 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