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振揚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8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檢察官聲請與被告進行協商,經本院同意後,檢察官與被
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謝振揚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純質淨重共
捌拾捌點捌肆參肆公克)、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摻有4-甲基甲基
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參佰貳拾柒包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謝振揚明知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
不得擅自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某日晚上
,在臺北市中山區總裁招待所,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仁哥」之成年人購買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之附表編號一
、二所示愷他命2包(純質淨重共88.8434公克)及附表編
號三至五所示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327
包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嗣於同年月31
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巷00號前,為
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查獲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愷他命2包及附表編號三至
五所示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327包等物
。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謝振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185號搜索票影本1份、 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案件毒品初步鑑驗
報告單1份、扣案物照片10幀。
(三)扣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愷他命2包(純質淨重共88.8434
公克)及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
品咖啡包共327包。
(四)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慈大藥
字第1140505072號函檢送之毒品鑑定書1份(鑑定結果如
附表所示)。
(五)被告之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五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2包(純質淨重共88.8434公克)、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
酮之毒品咖啡包327包均沒收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
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
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判決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書 一 晶體1包(袋上編號1) (驗後餘重玖拾捌點貳貳貳陸公克、純質淨重柒拾玖點壹參伍柒公克) 毛重:99.9000公克(含標籤) 淨重:98.2290公克 取樣:0.0064公克 餘重:98.2226公克 檢驗結果:愷他命,純度80.6%,純質淨重79.1357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慈大藥字第1140505072號函檢送之毒品鑑定書 二 晶體1包(袋上編號2) (驗後餘重拾點玖陸壹貳公克、純質淨重玖點柒零柒柒公克) 毛重:11.9998公克(含標籤) 淨重:10.9683公克 取樣:0.0071公克 餘重:10.9612公克 檢驗結果:愷他命,純度88.5%,純質淨重9.7077公克 三 毒品咖啡包112包 (乳白色包裝) (驗後餘重貳佰參拾伍點捌參肆壹公克) 毛重:235.95公克 抽驗其中1包 咖啡包1包(編號3-13) 毛重:2.3319公克(含標籤) 取樣:0.1159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四 毒品咖啡包86包 (粉紅色包裝) (驗後餘重壹佰肆拾參點肆肆零柒公克) 毛重:143.56公克 抽驗其中1包 咖啡包1包(編號4-8) 毛重:1.6021公克(含標籤) 取樣:0.1193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五 毒品咖啡包129包 (金色包裝) (驗後餘重貳佰玖拾陸點陸肆貳捌公克) 毛重:296.75公克 抽驗其中1包 咖啡包1包(編號5-123) 毛重:2.5031公克(含標籤) 取樣:0.1072公克 檢驗結果:4-甲基甲基卡西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