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7號
ILDM,114,單禁沒,7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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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建成

籍設宜蘭縣○○市○○路000號0樓(宜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8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
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伍包及其外包
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捌包及其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建成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114年6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14年度毒偵緝字
第8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4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
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沒收銷燬。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
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
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
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2年6月7日8
時許,在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弄00號住處內,以將海
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生煙霧
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1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
一段227巷3弄口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
及針筒1支、吸管3支、夾鏈袋1只,經警於同日18時15分許
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0000000U0213),
結果呈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於112年9月11日4、5時許,在上開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所
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再以將
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6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宜蘭縣
○○市○○路○段000巷0弄00號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
號2所示扣案物及電子磅秤1個,經警於同日10時56分許得其
同意採集其尿液後送驗(檢體編號:TA0000000),結果呈
鴉片類之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4年6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4年6月19日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8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上開犯
行㈠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1扣案物經送鑑驗,其中扣案之粉末
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淨重3.77公克,另扣
案之晶體部分,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總毛
重8.1478公克;被告於前開犯行㈡為警扣案之附表編號2扣案
物經送鑑驗,其中扣案之粉末部分,結果檢出有海洛因成分
,其驗餘總淨重1.3公克,另扣案之粉塊狀部分,結果檢出
有海洛因成分,其驗餘總淨重2.66公克,另扣案之晶體部分
,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驗餘總毛重10.4245公
克,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2鑑定書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海
洛因1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其無
法析離之外包裝袋、海洛因2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
海洛因2包及其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其
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自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毒品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
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書 備註 1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3.8公克,取樣0.03公克檢驗,驗餘淨重3.77公克)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8.1569公克,取樣0.0091公克檢驗,驗餘總毛重8.1478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20913069號函暨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590號鑑定書(毒偵417卷第45、62頁、聲沒卷第4、6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417號、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 2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1.33公克,取樣0.03公克檢驗,驗餘總淨重1.3公克) 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2.7公克,取樣0.04公克檢驗,驗餘總淨重2.66公克) 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10.4307公克,取樣0.0062公克檢驗,驗餘總毛重10.4245公克)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9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20927061號函暨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270號鑑定書(毒偵626卷第25頁反面、43頁、聲沒卷第8、10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62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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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