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2號
ILDM,114,單禁沒,72,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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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清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88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穿雲箭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清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穿雲箭1枝,係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
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
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
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8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偵字第8840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二)而扣案之穿雲箭1枝係警方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21時許,
因另案偵辦通知被告至宜蘭縣○○市○○路00號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宜蘭分局製作筆錄而查獲,當場扣得穿雲箭1枝,有
被告警詢筆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上開扣案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下:送鑑穿雲箭1枝(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
,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
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
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52221號鑑定書在卷
可參,足認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所稱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瀚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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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