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偉
選任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案被告廖志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6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
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前開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