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45號
ILDM,114,原訴,45,202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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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偉



選任辯護人 黃昱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
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案被告廖志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
14年6月2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
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前開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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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