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42號
SLDV,114,除,342,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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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高仲緯(即高伯經之繼承人)

高復隆(即高伯經之繼承人)

高燕卿(即高伯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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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